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国际交流计划”的通知

2019-04-30|来源:中外人文交流中心

各有关单位: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弘扬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印发了《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国家“十三五”时期文化发展改革规划纲要》《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外人文交流工作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印发了《完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指导纲要》。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深入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蕴含的思想观念、人文精神、道德规范,结合时代要求继承创新,让中华文化展现出永久魅力和时代风采”,对传承和发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提出了明确要求。

为全面展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时代风采,不断丰富中华文化的现代内涵,提高国内民众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和人文交流的意识和能力、扩大和提升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国际影响力,增进各国人民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认知和热爱,促进中外人文交流事业的发展,打造人文交流品牌项目,教育部中外人文交流中心(下称“中心”)拟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国际交流计划”(下称“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计划内容

以书法、绘画、戏曲、武术、中医、诗词、服饰、音乐、舞蹈、美食、非遗等各领域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为主题,面向国内外中华文化爱好者组织开展论坛、研讨、培训、展览、巡演、文化体验、艺术交流等形式多样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国际交流项目。

二、组织单位

主办单位:教育部中外人文交流中心

承办单位:凡具备设计和实施国际文化交流项目能力的国内外高校、企事业单位、出版机构、社会团体、艺术中心、文化传媒机构等优质独立法人单位,均可在本计划下申报各类项目。经中心组织专家对项目方案和申请单位资质进行评审后确定入选项目及承办单位。

三、计划实施时间

本计划执行时间:5年,即2019年至2024年。

各项目实施时间:以最终入选项目的具体实施方案和报名通知为准。各项目应在实施前3-6个月提交申报材料,中心将根据项目申报情况,分批组织项目评审和实施。

四、基本原则

(一)公益性原则。本计划为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动中外人文交流的公益性项目,本着公益性原则,中心发挥统筹和主导作用,引导社会各界力量面向国内外民众组织开展各类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国际交流项目,提升民众人文交流意识和能力。

(二)公开原则。本计划子项目的申报、发布和实施过程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确保公众及相关单位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自愿原则。本计划由中心主办、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自愿承办,通过平等协商、签订合同的方式明确双方责权利,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四)公平原则。所有申报项目经中心组织专家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入选项目和承办单位。

五、准入和退出机制

本计划子项目的承办单位自合同期满后自动退出,有意继续承办者须按项目通知提前申报。

对违反承办合同不作为、乱作为者,中心将依照合同约定取消其承办资格,终止项目合作。

对于优秀项目,中心将长期支持、指导,加强宣传推广,打造中外人文交流品牌项目。

六、承办单位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以及开展国际文化交流活动的资质或工商许可,不得将承办项目进行分包、转包。

(二)具备组织承办中外人文交流活动的能力,能够结合公众需求设计开发具有较强吸引力、国际影响力和教育意义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国际交流项目。

(三)具有政治素质高、统筹协调能力强的运营团队,管理规范有序。项目管理人员须为该承办单位正式员工,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中外人文交流中心的有关要求,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把控项目实施的全过程。

(四)具有较强的安全保障和突发事件处理能力,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完备,从未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

(五)产权清晰,财务状况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完善。

(六)近三年无行业违规或严重失信行为。

自筹资金(不含收费)的项目、获得有关部委奖励或荣誉称号的单位优先。

七、2019年第一批项目实施流程

(一)发布计划通知,公开接受申报(4月下旬)

(二)组织专家评审,考察单位资质(6月初)

(三)入选项目公示,接受公众监督(6月中旬)

(四)商签承办合同,细化实施方案(6月下旬)

(五)发布项目通知,启动项目实施(6月底)

(六)跟踪评估效果,打造品牌项目(视各项目情况)

八、申请材料及提交时间

(一)“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国际交流计划”项目承办申报书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项目评审费(3000元)汇款证明

1.汇款信息:

账户名:教育部中外人文交流中心 

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运村支行

银行账号:609031989

2.请在“汇款人”处准确填写“单位全称”,附言栏中注明“项目名称+评审费”。中心将据此开具发票。

请将以上四项材料加盖单位公章,于项目拟实施前3-6个月提交纸质版和电子版申请材料。项目申请材料及评审费均不退还。

2019年第一批项目评审将于6月初进行。拟于20197月起实施的项目,请于5月底前提交完整申请材料。

九、联系方式

联 系 人:钟咏、周怡琛

联系电话:010-64496090

电子邮件:zdc@ccipe.edu.cn

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10号,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交流大厦一层,教育部中外人文交流中心,重大项目与活动处,邮编:100029 


2019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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