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28|来源:中外人文交流中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外人文交流工作的若干意见》,拓宽资源和经费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民间中外人文交流,促进中外文明互鉴、民心相通和民间友好,教育部中外人文交流中心(以下称人文中心)和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称教育基金会)共同设立中外人文交流项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公益项目管理办法》《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资金和物资管理办法》《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合同管理办法》《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教育基金会和人文中心共同设立的中外人文交流项目。
第三条 中外人文交流项目实行项目单独核算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章 性质和范围
第四条 中外人文交流项目具有公益性,按照教育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各项活动。
中外人文交流项目遵循合法合规原则,充分体现社会公益和社会效益,确保实现预期目标,发挥相关各方作用,维护相关各方合法权益。
第五条 项目支持范围主要包括相关人文交流课题研究和宣传、实践基地等平台建设、人文交流人才培养培训、人文交流项目实施,重点支持教育领域民间中外人文交流。
第三章 发起和立项
第六条 在教育基金会和人文中心共同设立的中外人文交流项目下,具体项目的立项可由教育基金会、人文中心或捐赠方发起。
第七条 具体项目的范围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人文中心可通过倡议、通知、公告等方式向潜在捐赠方、执行合作方等开展项目宣传、方案策划等组织工作。人文中心、教育基金会与捐赠方协商确定捐赠内容后填写《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立项信息单》,签署捐赠协议。
第八条 捐赠的具体项目应明确是动本项目或不动本项目。动本项目指直接使用捐赠资产开展的项目。不动本项目指捐赠本金保留不动,使用捐赠资金的增值收益开展的项目。不动本项目的最低捐赠额和相关资金的管理使用,按照教育基金会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捐赠协议由教育基金会、人文中心、捐赠方(双方或三方)共同签署。协议签署应符合《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协议内容由三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拟定,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资产或物资来源;
(二)资金或物资用途和支付方式;
(三)各方责任和权利;
(四)解除与违约责任;
(五)履约期限;
(六)争议解决的方式;
(七)各方约定达成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项目执行
第十条 项目按照协议的约定执行,执行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十一条 为保证项目质量,人文中心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专业性强,具有优势和特长的其他机构进行合作,组织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 人文中心遴选项目合作方,由人文中心按照规范、公正、择优的原则确定,必要时可采用公开招募、公开招投标等方式。教育基金会可根据实际需要,要求人文中心提供合作方相关背景、遴选过程及其所承担工作等信息资料。
第十三条 项目执行结束后,由人文中心负责协调各实施参与方对执行情况和成效进行总结。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 捐赠资金和物资的接受、捐赠物资价值的确定、捐赠回执、捐赠发票、捐赠资金和物资的使用等,按照《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资金和物资管理办法》《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公益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捐赠资金捐赠到教育基金会指定账户,教育基金会向捐赠方开具财政部统一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第十六条 用于具体项目的捐赠资金和物资,应当严格按照约定用途全部、足额使用。按照相关规定和协议,可将不超过捐赠资金的10%作为项目管理费用。
第十七条 具体项目资金及物资的拨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拨付
人文中心根据具体项目进展情况向教育基金会提交资金(或物资)拨付申请;
(二)资金拨付
教育基金会收到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内部审核并拨付资金。首次拨付具体项目资金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金额的80%。收款单位在资金到账后15个工作日内开具合法票据;
(三)物资拨付
以接收物资作为项目投入的,根据协议约定执行。协议没有约定用途的,教育基金会和人文中心协商确定项目用途,以及参与方或受益方,由物资接收方在《物资捐赠回执》上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具体项目资金和物资的结算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项目执行结束后,人文中心向教育基金会提交资金和物资执行情况和成效的总结报告,教育基金会可根据需要和捐赠方要求,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组织审计和评价;
(二)资金和物资结算后尚有结余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经征得捐赠方同意后,可用于其他中外人文交流具体项目。
第六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 项目的监督和检查主要采用内部控制监督、捐赠方监督、社会监督、审计及第三方评价等方式。
第二十条 内部控制监督。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教育基金会、人文中心对项目实施进行检查和监督。如有违反协议事项,依照协议有关纠纷解决条款协助解决争议。
第二十一条 捐赠方监督。捐赠方有权检查捐赠财物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向等是否符合协议要求,有权查询其捐赠财物的管理使用情况及项目执行有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社会监督。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按照《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及时准确、合法有序地公示有关具体项目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审计和评价。项目依法接受民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审计检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项目结项后可邀请第三方对项目进行审计或评价,并出具审计报告或评价报告。
第七章 项目终止
第二十四条 项目的终止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依据捐赠协议,项目到期自然终止;
(二)遇特殊情况需要提前终止。
遇到特殊情况需要提前终止的,应按照协议相关要求,由教育基金会、人文中心和捐赠方协商一致后终止,并签订项目终止协议。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育基金会、人文中心负责具体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